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佳欣 實習生/何家偉)《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檔案對外利用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從3日起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其中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提交身份證明及與房地產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利用房地產檔案中與其直接相關的行政辦理結果和申請材料。
  租賃合同簽訂人可申請房產檔案
  前不久,國務院法制辦公佈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引起了各界關註。
  記者發現,《規定》也明確了房地產登記檔案的利用資格和範圍。據介紹,房地產檔案是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用地審批、土地出讓、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交易登記等各項房地產行政管理業務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且已歸檔保管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其中,用地單位、預售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人、征收單位、租賃合同簽訂人等提交身份證明、載明利用事項的介紹信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該房地產檔案中與其直接相關的行政辦理結果和由其提交的申請材料。
  利害關係人提交身份證明及與房地產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產檔案中與其直接相關的行政辦理結果和申請材料。利害關係人是誰?按照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仲裁、訴訟雙方或與前款所列當事人辦理的房地產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利用人。
  此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海關、稅務機關、證券監管機構和行政覆議機構等國家機關提供單位介紹信、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利用與調查、處理的執行公務直接相關的房地產檔案文件材料。
  泄露房地產檔案要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對於特殊的房地產檔案有嚴格的保密要求。比如,如果檔案機構認為申請利用的房地產檔案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提供利用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利用的,不能提供利用。如果第三方應當在收到檔案機構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利用。此外,如果房地產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應該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根據《規定》,原則上檔案原件是不外借的,“確因司法鑒定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也須按照一定程序進行。
  按照《規定》,房地產檔案並不是隨便可申請利用。申請利用房地產檔案首先要明確利用目的,提供身份證明等必備證明材料,並按要求填寫利用登記表,利用登記表還要載明房地產坐落、檔案編號或文號等信息作為檢索條件。
  符合利用條件的,檔案機構將予以受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利用結果。檔案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利用結果,需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規定》提出,檔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擅自擴大房地產檔案的利用範圍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產檔案的內容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利用人因提交錯誤、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檔案利用結果或因不當使用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小貼士
  聯繫部門及方式: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
  聯繫電話:83339452、83196727
  聯繫人:張先生、王小姐
  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可通過網上信箱(郵箱地址:gzdagbyk@163.com)、郵寄(廣州市越秀區豪賢路193號6樓,郵編:510030)或傳真(傳真號碼:83196761)反饋意見及建議。  (原標題:利害關係人可查房地產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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